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廣大職工群眾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和瞞報、謊報事故,及時發現并排除事故隱患,制止和懲處非法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省應急廳、財政廳《山東省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辦法》(魯應急發〔2019〕44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以下統稱舉報人)有權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安委會辦公室)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和瞞報、謊報事故。
鼓勵生產經營建設一線的從業人員積極舉報身邊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
第三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工作,應當遵循“合法舉報、適當獎勵、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受理、誰獎勵”的原則。
第四條 對舉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和瞞報、謊報事故,經核查屬實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
(一)舉報一般事故隱患的,獎勵500元至5000元;舉報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的,獎勵金額按照行政處罰金額的50%計算,最低獎勵5000元,最高不超過50萬元。
(二)對舉報瞞報、謊報事故的,按照最終確認的事故等級和查實舉報的瞞報謊報死亡人數給予獎勵。一般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3萬元計算;較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4萬元計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5萬元計算;特別重大事故按每查實瞞報謊報1人獎勵6萬元計算。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
事故隱患和瞞報、謊報事故的判定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主要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或者安全生產有關許可證件已經超出規定的有效期限或許可范圍,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違反責令限期改正、責令停產停業、查封、關閉等行政執法指令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或者對執法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生產作業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等“三違”現象突出的;
(四)進行動火、有限空間、盲板抽堵、高處、吊裝、動土、斷路、臨時用電、爆破、懸掛、挖掘等危險作業,未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進行作業審批的;
(五)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
(六)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作業場所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未履行“三同時”有關規定的;
(八)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監督教育使用的;
(九)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的,或者未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
(十)安全中介服務機構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報告、證明等材料的;
(十一)國家有關部門重大生產安全隱患判定標準確定的重大隱患;
(十二)其他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
第六條 各級安委會辦公室應設立安全生產舉報受理中心,負責受理安全生產舉報,統籌做好舉報獎勵工作。
舉報受理中心接到舉報后,移送負有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核查和依法處理;有關部門核查后,應及時向受理中心反饋核查情況。經核查屬實的,由舉報受理中心按規定對有功的實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第七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安全生產舉報投訴特服電話“12350”,或者以書信、電子郵件、微信、傳真、走訪等方式舉報。舉報事項應當客觀真實,舉報人對其提供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對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舉報人對安全生產事故隱患、非法違法行為,按照屬地原則實行逐級舉報制度。區、市無法受理或者未及時處理的,舉報人可以向市舉報受理中心或有關部門舉報。
第九條 舉報受理、核查等事項的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舉報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復制、扣壓、銷毀;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舉報人的姓名、住址、電話、有關案情及接受獎勵等情況;核實情況時,不得暴露舉報人的身份;對匿名的舉報書信及材料,不得鑒定筆跡。
第十條 舉報人對同一安全生產事故隱患和非法違法行為,不得同時重復舉報,重復舉報不再受理。多人多次舉報同一事項的,經核查,給予第一個做出有效舉報的實名舉報人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憑舉報人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無法通知舉報人的,受理舉報的單位,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告,逾期未領取獎金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能夠說明理由的,可適當延長領取時間。
第十二條 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由同級安委會辦公室按程序審核兌現,同級財政部門監督使用。各級安委會辦公室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舉報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嚴肅財經紀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安委會辦公室和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各區市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7日。